2012年11月8日,尚先生到某建筑公司上班,公司安排他负责钢筋加工。当月14日,因操作设备不当,致其右臂负伤。受伤后,公司将尚先生送进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公司又安排他将停工留薪期休满。期间,公司按他入职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受伤3个月后,尚先生以建筑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在停工留薪期内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双倍工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在于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是否任何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现有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实际出发,鉴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应允许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劳动者保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
尚先生刚入职就因发生工伤停止工作,而受伤前,他尚未到法定的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发生工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处于一个特殊阶段。在此期间,尚先生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能否为公司提供劳动以及可提供何种程度、何种岗位的劳动均无法确定。因此,双方在其停工留薪期间无法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事实上也无法与他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得与他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应视为公司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无须向尚先生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尚先生如果在治疗终结后仍然回到公司工作,则公司应依法在1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