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林洋在单位工作2年多,却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他要求双倍工资能否获得支持呢?
2012年7月起,林洋应聘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林洋月工资3000元,但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14年11月,林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林洋双倍工资33000元,公司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否过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2天开始计算1年,林洋于2014年11月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卫渭 徐佩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