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姐被一家公司录用从事文秘工作,已经工作6个月,但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邓小姐在表示同意补签的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向其补发6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此前公司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邓小姐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拒绝了她的要求,并对邓小姐说要么补签劳动合同,要么离开本公司。那么,补签合同后单位也得给劳动者付双薪吗?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 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支付给劳动者“二倍工资”和“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并列承担的责任。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在邓小姐上班6个月后决定与她补签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改变此前没有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应当承担向她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至于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该公司按规定应当向邓小姐补发5个月的工资,而不是邓小姐所主张的6个月工资。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