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更优秀的人才,企业在招聘广告中往往对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发展前景等做了非常优越的描述。很多人受招聘广告吸引,进而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正式员工。但是在其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少原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未兑现,双方进而发生纠纷。
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招聘广告中的内容是企业的一种公开表示,劳动者正是受招聘广告吸引进而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招聘广告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劳动合同以及法律规定为准,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非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和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要约是希望和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向特定的人作出,其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招聘广告因不具备要约的基本构成要件,故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与要约最本质区别是,要约将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则是将合同成立的权利留在自己手中,其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约束力。公司的招聘广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希望有人向其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邀请。
劳动者看到招聘广告后前去应聘,是向该公司发出愿意以其广告中言明的条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要约。
由于劳动合同中没有就招聘广告中支付各种补贴的事项作出约定,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无权主张。对广大求职者来说,许多招聘广告中承诺的条件虽然很诱人,但这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当然内容。若要招聘单位兑现广告中的承诺,就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将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赵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