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是一名大学四年级学生,为增加个人履历,与一家广告传媒公司订立了口头劳动合同,约定每周为公司工作4天,每天工作4个小时。半年后,小于找到了理想的工作,新公司要求小于在正式上班前到公司实习熟悉业务,以便正式入职后能够更好地胜任工作。于是,小于便向广告传媒公司提出辞职,但是该公司负责人说若辞职必须提前30日提出,以便公司找到接替的人,否则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扣发最近的全部工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所以,小于属于非全日制工。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论员工属于哪一种用工形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报酬,若劳动者有违法行为,也只能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广告公司因为小于的辞职而要扣发他的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小于完全可以主张要回自己的劳动报酬。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