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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

来源:网络   2015-12-03

2013年10月,吴某进入新科技公司上班,从事技术员工作,月收入4500元。2014年12月,吴某与同部门的张某因多次言语不和发生摩擦后,终于在办公室里大打出手,直到公司领导带保安赶来制止。对于吴某和张某在上班时间打架的行为,公司作出了严肃处理,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将吴某辞退。吴某不服,认为公司不能随便辞退自己,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虽然存在上班时间与同事打架的不当行为,但公司据以开除吴某的所谓规章制度并未经公司全体职工讨论、协商,各项制度也未告知职工或组织职工学习,这些制度因制定程序违法不能起到约束劳动者行为的作用。最终,法院判决新科技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还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据以约定劳企之间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讨论、协商、修改、公示(或告知)等法定程序,方能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依据。若这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迟到、旷工、打架等问题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对该解除行为只能认定为违法,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郑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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